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 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具体如下: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具体如下: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具体请点击《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点击跳转)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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