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分析以及在申报项目资金政策中的参考应用分析
北京用和项目支持部主要负责全国高新政策追踪,对全国各省市的高新认定或者资金项目进行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等。本文摘自用和项目支持部编撰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分析以及在申报项目资金政策中的参考应用分析》一文。
作者:用和项目支持部 王贵林、韩春雪、贾素珍
编辑:市场运营部 周雪茹
一、课题名称
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分析以及在申报项目资金政策中的参考应用分析
二、摘要
本课题主要进行两部分内容研究:
一是概括分析“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主表与部分附表之间勾稽关系;
二是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补贴”等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近几年相关部门核查情况,分析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注意事项。
三、引言
近年来在进行各类科技项目资金申报时,除了对企业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及转化有一定要求外,对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要求也越来越高。
过去几年,由于监管力度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政策要求,在项目与投入方面存在许多数据造假的问题。近几年来,为了更好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将资金利好政策更好的用在高精尖企业上,财政、税务、统计、工信等相关部门开始进行系统升级管理、数据互通,一些关键数据实现了不同部门系统之间的关联比对,例如:财政部要求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进行数据、文件扫描上传备案,统计局要求企业定期就其研发活动相关数据进行申报,税务系统通过月报、季报以及开票信息等对企业业务活动进行分析等,通过信息化的管理倒逼企业进行自我评估与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自身风险意识。本篇课题主要通过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小微企业科技资金申报补贴项目之间联系与要求进行分析,以及日常所得税季报需注意相关事项展开讨论。
四、研究方法
对比法、列举法等
五、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表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箭头①: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关联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等
解析: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结合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件,以上行业大类代码分别为烟草制造(16)、批发(51)、零售(52)、住宿(61)、餐饮业(62)、房地产业(70)、租赁(70)、商业服务业(72)、娱乐业(90),也就是当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中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数与上述代码一致,那么该公司所选行业属于加计扣除黑名单行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结合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出,企业核查依据主要分几种主要情况:一是通过企业名称进行筛选核查(名称中包含文化传媒、教育、工程等关键字词),二是通过开票内容分析(进项票与销项票开票内容是否一致),三就是通过所属行业代码(一定意义上也是通过不能进行加计扣除的很名单行业)进行筛选,一般不能加计扣除要么企业不属于科技型企业,要么就是科技含量不高,所以称为被核查对象的概率很高。
另外就是,随着专精特新审核力度的趋严,政策也愈加倾向于鼓励高精尖产业、网络安全产业以及工业六基等制造业企业发展,所以如果企业在统计局申报的行业如果属于以上几个行业,无疑会增加申报难度。
箭头②:109小型微利型企业
关联项目: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微研发补贴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批注:
当箭头②处勾选属于“小型微利型”企业后,税务系统将根据企业填报的人员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等信息,为企业智能选择税收优惠项目,
1. 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2. 当“小型微利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后,高新税收优惠(税率15%)没有“小型微利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大(计算后税率为5%),也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很多小微企业申请高新资质更多是为了招投标需要或者申报其他项目资金(作为加分条件或者要求)使用。
3. 这里“小型微利型”企业的判定标准不等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俗称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补贴项目)项目中“科技型型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具体区别如下:
箭头③: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联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小微研发补贴
解析:2022年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发文,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但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随着2023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将100%的加计扣除税率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科技型企业,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发文同时废止。
另外,结合近几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俗称小微研发补贴项目)申报要求,如果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则不受企业成立时间要求限制。所以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每年尽早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申报,以免耽误相关项目资金申请。
箭头④: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关联项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税收优惠等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箭头⑤: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关联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批注:
1. 企业申报加计扣除采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没有固定格式要求,可以使用自己财务系统建立的研发费用账套,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中2015版附件格式使用,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公告中2021版附件格式使用,也可自行设计模板进行申报,前提做到合理合规、证据链充实即可。
2021版辅助账格式相对2015版格式更加简单,需要填报的数据更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表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
箭头①:投资收益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解析: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认定时,一些企业往往由于投资收益占比过大(这里一般指投资收益占总收入比例超过40%),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达不到60%的比例,进而不能进行高新申报。另外由于税务系统与高新申报系统相关数据的关联互通以及金四税务系统升级后实现了对于企业业务的智能分析,关于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总收入等科目金额实现了自动比对与风险提醒,大大提高了高新审核工作的严谨性。
箭头②: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A107010表,如下图1)
关联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图1
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文后,将100%的加计扣除税率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科技型企业,企业在填报这张表格时,加计扣除数据填报到26行即可,不再区分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26行数据关联来源主要是“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如下图2:
图2
箭头③: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解析: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批注:
1. 具备资格当年即可弥补之前5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 如果第二年资格失效,那么之前具备资格时亏损结转以后年度(10年)政策不失效。
箭头④: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表,如图3)
图3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批注:如果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每年需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如图4)”、“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方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图4
图4中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续期间,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根据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对应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也应当达到60%的比例要求,否则影响当年高新税收优惠的享受(图4中31行金额等于图3中第2行金额)。
其他风险关联表格
解析:这张表折旧额为公司全年固定资产折旧情况汇总表,所以在申报高新或者加计扣除项目时,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情况时,保持前后数据基本逻辑符合,例如:“2023年A公司遭到当地税务局核查,要求企业针对其2022年加计扣除中固定资产折旧费为69万,而税务系统中中这张表当年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为46万,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折旧额大于全年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额,不符合逻辑进行情况说明”。
解析: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下的研究费用需与“年审报告利润表中研究费用”、“汇算清缴中高新优惠明细表近一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保持合理一致。
说明:由于核算口径不一致(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费用等归集要求不同),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全年研究费用金额可能与另外两个表格当年研究费用金额不一致。
六、结论
通过以上汇算清缴不同表格之间关联以及与各资金申报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得出以下结论:
1. 信息化使得企业数据在不同部门之间更加透明,项目申报比对关联更加清晰明了,不同系统、不同表格之前前后逻辑关联性越来越强;
2. 解决以上问题的核心在于企业从项目流程审批到个环节财务核算的规范管理,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人员资金的投入、再到各环节财务核算管理等,需要做到部门之间协同管理,打通每一步运转流程,责任到人。
七、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