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 “总收入”的准确定义和计算分析
北京用和项目支持部主要负责全国高新政策追踪,对全国各省市的高新认定或者资金项目进行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等。本文摘自用和项目支持部编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 “总收入”的准确定义和计算分析》一文。
作者:用和项目支持部 王贵林、韩春雪、贾素珍
编辑:市场运营部 周雪茹
一、课题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总收入”的准确定义和计算分析
二、摘要
本课题主要进行三部分内容研究:
一是结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人民所得税税 法》对总收入、收入总额、营业收入进行定义解释及分析比较;
二是结合日常高新认定对于总收入的核算,结合“利润表”,汇算清缴对可 能涉及的会计科目及特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是确定总收入准确计算方法。
三、引言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除了需要提供与研发相关的立项材料、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等材料外,还涉及很大一部分财务资料,例如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近 三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高新收入专审报告”)等。其中,在 出具高新收入专审报告时,不管是第三方审计机构,还是从企业,对于“总收入” 如何定义以及如何核算都存在不同的见解和争议,那么“总收入”到底包含哪些 数据呢?以下内容将从多角度,结合多项因素考量来进行分析解释。
四、研究方法
对比法、列举法等
五、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收入总额、总收入、营业收入定义、归集范围及分析
要搞清楚“总收入”,就要明白其如何核算。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而这里的收入总额与不征税 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 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具体包含如下:
1 权益性投资: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于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 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2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不征税收入 3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
根据(财税[2011]70 号)政策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 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 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 入、餐饮收入等,它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举足 轻重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下脚料销售、提供劳务性作业收 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等。
3 具体不征税收入种类明细请参考课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征税收入”在新形势下的理解与应用》。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 图表对比分析收入总额、总收入、营业收入
1)饼状图对比
2)汇总表对比
核算口径对比分析汇总表
3. 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角度判定不征税收入
备注:A105000 表第 8 行第 4 列调减金额即对应的是不征税收入金额。
补充: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 收入的金额,也就是在计算总收入时,这部分收入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六、结论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财务审计报告利润表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信息显示存在差异(例如年审报告有披露利息收入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披露),所以在 计算收入总额时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核算;
2. 以年审报告利润表为例,收入总额等于所有收入增加项会计科目发生额 之和,如下图:
所以,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损失(即负数) 不相加】+汇兑损益【损失(即负数)不相加】+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即负数) 不相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即负数)不相加】+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即 负数)不相加】+营业外收入+...(注意:不同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利润表格式会稍 有不同)。
3.总收入=收入总额-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00 第 8 行第 4 列调减金额。
七、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征税收入”在新形势下的理解与应用》-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