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背景下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趋势浅析

北京用和项目支持部主要负责全国高新政策追踪,对全国各省市的高新认定或者资金项目进行研究,并进行数据分析等。本文摘自用和项目支持部编撰的《金税四期背景下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趋势浅析》一文。

作者:用和项目支持部 韩春雪 、王艳、王贵林、张桂署、李梦珂

编辑:市场运营部 周雪茹

一、课题名称

金税四期背景下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趋势浅析

二、摘要

金税四期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重要税收征管改革项目,自其全面上线以来,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企业的涉税数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对于企业税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现了“以数治税”管理方式,这使得企业需要加强数据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的优惠政策之一,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务减免筹划空间,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企业是否合理、正确地进行加计扣除数据申报,也成为各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点。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结合近期税务部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加计扣除上出现的税务检查事件,总结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申报中需要关注的要点,让各高新技术企业了解并注重加计扣除申报,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三、引言

1.金税四期概念与特点

1)金税四期概念

金税四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第四代纳税服务平台,能够集成各种税务信息和业务功能,同时将非税业务纳入分析监控的范围之内,业务更加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务服务。平台包括多个子系统,如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支付、电子税务局等,通过对纳税人涉税数据的分析、比对和评估,实现了纳税人从网上申报、网上缴纳税款到查询税务信息、获得税务指导的全过程,这对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金税四期特点

全面覆盖:金税四期可以适应各种税务业务的需求。它可以对所有税种的纳税人进行服务,包括个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纳税人。

信息互通:实现了税务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建立与税务、工商、社保、统计、银行等各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了纳税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共享,降低了企业的信息重复录入成本,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提高服务效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了服务效率。它实现了多种服务方式,包括在线申报、自助缴税、在线咨询等,使得纳税人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税等操作。

加强税务监管:金税四期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有助于加强税务监管。同时,它还采用多重加密措施和安全防护机制,确保税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金税四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技术创新发展,颁布和修订了诸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奖励、优惠政策,为高新企业带来了不少红利,提供了更多的税务减免筹划空间。

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上线,各类型企业税务相关数据也逐渐变得透明化,这也使得企业要更加重视税务合规性,严格按照税务政策进行数据申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每年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省不少的税款,自然而然也就成为税务局重点关注对象。

自2023年第四季度起,各区税务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数据筛查,对税务数据存疑、税务系统出现预警提示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因加计扣除申报不规范、不合理,导致被税务局电话询问、要求提供说明文件、甚至现场走访的情况。对于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加计扣除不规范的企业,还需补缴税金、滞纳金。所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需要高度重视,而如何正确合理申报,如何降低税务检查风险,成为现阶段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学习的重中之重。

四、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信息研究方法。

五、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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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革分析

从加计扣除政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对于企业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大的支持,其中,比较明显变化点为:

(1)加扣比例:加计扣除的比例由一开始的50%,逐步调节为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均为100%;

(2)办理方式:办理方式由一开始的企业在税务局进行事先备案与审批后,方可进行加计扣除申报,变化为“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3)申报时间:申报时间由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次年的1月至5月底之间),变为每年7/9/10月的申报期,就可以提前申报享受前二、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可以看出,国家在不断降低企业申报难度,呼吁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相比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增加一倍的税前摊销金额,实实在在地达到了少缴税款、节约现金流的目的,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的投入。

3.近期税务检查典型案列与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主力军团队,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申报也是每年必然要面对的,然而,并不是每一家企业都能对加计扣除政策十分了解,因此在进行申报时就容易出现错误,加之金税四期上线,曾经的问题也就渐渐显现出来,引起税务检查。

案列一:北京某工程建筑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每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2022年的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两处金额数据相差过大,导致被税务局检查,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材料进行解释。

分析:建筑工程类企业在日常业务中,由于经常存在研发领用材料(直接投入-材料费)用于工程施工的情况,但是在加计扣除时这部分材料费应当冲销研发费用,所以这也经常作为税务核查的一个落脚点。由于高新申报与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不一致,该企业在归集高新研发费用时,为保证高新研发费用占比达标,便统计了人员人工费以及“直接投入-材料费”,但是考虑到该行业“直接投入-材料费”的税务核查风险,且加计扣除费用归集口径更加严谨,所以企业在加计

扣除时,只加计了人员人工费。

案例二:北京某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企业每年填报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均未填写,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被税务局询问原因,要求出具解释说明文件。

分析:研究开发活动是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必须要持续进行的,加计扣除的申报可以为企业省税,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却不去享受,这一行为在税务局看来,企业是否有真实研发活动、是否按要求归集研发费用都存在着一定的疑问。

   案例三: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每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于今年接到税务局警示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出具相应说明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和《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政策内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究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该企业2022年开票明细中,与负面行业清单中相关的经营业务开票金额大于总开票额的50%,则税务局可判定该企业的主营业务很可能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税务检查原因小结

结合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可以将税务检查的方向大致分为三类,即:

(1)对企业申报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合理性存疑。以企业填写的高新研发费用数据为参考,差距过大,则会更深一步检查企业申报详细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直接投入-材料费、人员人工费等)。

(2)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但未享受优惠存疑。可直接从税务系统中查询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填报了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对企业是否满足加计扣除申报条件存疑。根据分析企业主营业务行业,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负面行业清单内。

六、结论

结论一:随着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国家对于企业税务数据的监管越来越全面,通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革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说呈现利好状态,但国家支持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盲目申报,优惠与风险并存,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经得住税务部门的检查。

结论二:从近期高新技术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现的税务检查的典型案例分析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不仅仅停留在填写数据即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数据背后的来源和支撑材料才是现在及未来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既然申报则需有理有据,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政策,准确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务之急。

    以下为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时关注重点:

(1)明确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区别负面行业清单业务

企业需要明确自身主营业务类型,根据相关政策,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除此之外,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企业还需要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有专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居民企业。

(2)明确加计扣除项目研发活动范围

需要注意到的是,并不是所有与研发相关的活动都能算作研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中指出,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虽与研发相关,但不能判定为研发活动,相应产生的费用也不能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3)明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需明确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才能保证申报数据的合理性与正确性。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企业财务人员容易出现高新研发费用等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错误认知,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范;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由财税〔2015〕119 号和〔2015〕 年第 97 号公告、〔2017〕年第 40 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根据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整理出两者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对比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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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留存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留存研发项目相关备查资料以备检查,以证实企业符合享受优惠事项的条件。由于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已经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加计扣除申报研发项目真实性、合理性、技术先进性等进行详细审查,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备查资料进行不定时抽查,对于无法提供资料或资料不符合加计扣除申报条件的,税务部门有权追缴已享受的优惠。

七、参考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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