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表一致”问题在高新申报中的重要性思考及延伸应用
一、高新认定中的“三表”是什么?
三表指的是:
1.年审报告中“利润表--研发费用”
2.高新研发费专项报告中“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与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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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三表一致”为什么这么重要?
随着近些年经济的发展及逐步趋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正在经历一个由“保增量”到“抓质量”的一个转变过程,除了开始对材料的前后逻辑、合理合规、技术要求支撑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外,财务研发数据也逐渐成为材料审核的一个重点。
如果企业没有建立研发专账或者建账不规范,往往会出现“临时抱佛脚” 现象,结果就是一表一数,甚至出现企业自身不记得所填报数据的现象。如果企业建有自己的研发专账,“三表一致”则要求企业自身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及《会计准则》和《税务准则》对研发费进行建账,不然可能会出现”三表“一表一数的现象,或数据金额差别大的情况,给人一种“财务体系不健全不规范”、“企业内部风险把控制度不合格”等不良印象,不利于高新审核的通过,更不利于企业后期应对科委、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的核查。
当然,“三表一致”要求的出现使企业不得不立足于实际,以财务为切入点, 对研发人员、研发项目、成果转化进行系统化管理,以此督促企业向规范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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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认定中出现“三表不一致”的原因
要达到“三表”真正一致其实很难,根本原因是因为核算口径不一致。
会计核算口径依据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自身理解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这往往会造成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一些不属于研发支出的费用计入了研发费用,而一些本该计入研发支出的费用却没有计入等情况,所以最终研发支出汇总数必定和审计口径归集出来的研发支出总数有差额。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认定口径依据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架构文件。
另外高新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本身对研发费个别科目的费用归集比例和归集事项要求也不一致,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求,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总额的20%,而研发加计扣除项目中要求,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总额的10%;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用于研发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投入费用可归集为直接投入,而在加计扣除中,这部分费用不能计算等等。这就导致,归集口径以及归集费用要求的不同使最终研发费用总额很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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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新企业认定申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三表不一致的情况?怎么解决?
问题一: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设研发辅助账或者专账
解决方案:
1.这类企业在确认属于高新八大领域后,首先将企业近三年所有科技人员范围及参与项目确定下来,然后根据项目开展时间及该时间段对应研发人员发生相关项目费用支出进行研发费辅助账的建立。
2.由于初次进行高新认定,导致所得税申报表中也不会有研发费相关数据,所以只需要提前与出具年审报告和研发费专项报告的会计所进行沟通,进行研发费的确认,以此来保证两表数据一致性。
3.如果研发费中有委拖外部研发费用,“年审报告-利润表”中研发费是对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发生额的100%进行确认和计算,而研发费专项报告中的研发费是对委托外部研发费发生额的80%进行确认计算,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两表数据不相同,是被允许的。
问题二:三表列支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但是金额相差不大
项目 |
利润表 (审计口径) |
专项报告 (审计口径) |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
期间费用表 (会计口径) | 加计扣除表 (会计口径) | 高新优惠表 (会计口径) | |||
①金额 | 105,688.55 | 103,236.68 | 111,320.55 | 96,532.68 | 111,320.55 |
②或者 | 105,688.55 | 103,236.68 | 105,688.55 | 96,532.68 | 105,688.55 |
解决方案:
以上这两种情况是比较合理的,由于统计口径不同的原因,以及加计扣除和高新对于研发费归集范围不同的原因,利润表、专项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出现小范围的差额是合理的。
但是相比两种情况,第②种情况更加相对合理合规,由于对不同费用归集口径以及相关费用科目限制比例的不同,加计扣除金额(会计口径)一般是小于等于专项报告中三年研发费总额(审计口径),同时加计扣除金额(会计口径)一般也小于等于期间费用表下的研发支出金额(会计口径),但是期间费用表中研发支出金额(会计口径)一般应该大于等于专项报告中三年研发费总额(审计高新口径),且期间费用表中研发支出金额(会计口径)一般等于高新优惠明细表中当年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会计口径)。
问题三:三表金额不一致且金额相差较大
项目 |
利润表 (审计口径) |
专项报告 (审计口径) |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
期间费用表 (会计高新口径) | 加计扣除表 (会计口径) | 高新优惠表 (会计高新口径) | |||
①金额 | 105,688.55 | 51,135.22 | 136,541.58 | 113,221.55 | 136,541.58 |
②或者 | 105,688.55 | 51,135.22 | 203,568.11 | 153,168.22 | 283,620.66 |
③ 或者 | 105,688.55 | 105,688.55 | 51,135.22 | 48,618.76 | 51,135.22 |
解决方案:
第①种情况: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相关数据比年审报告利润表和研发费专项报告中数据都大,并且与专项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据差额较大,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进行专项审计前期没有与财务人员进行足够沟通了解,也没有将研发专项报告与年审报告相结合,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定稿年审报告和财务研发费建账实际情况重新出具专项报告,当然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通常情况下与年审报告利润表中研发支出总额是一致的(不考虑委外费用的情况下)。由此也可以看出,企业财务应每年年初对上年项目研发费建账情况与审计师进行沟通,以确保研发归集费用范围的准确性,进而满足“三表一致”的要求。
第②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三个表三个财务数据,即: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相关表格数据差额也比较大,这种情况下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不能修改,应先确认是否有研发费用归集结转到了其他成本费用科目下,如果有,那么对此部分费用进行财务说明及原因介绍。(另外,研发费专账或辅助账是进行高新企业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一些省市和地区对研法制处专账或辅助账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如果企业财务入账不规范、不健全,在进行高新企业认定时是可以直接进行否决掉,这也从另一方面突出研发支出专账和辅助账以及企业财务规范的重要性)。
第③种情况:此类情况比较少见,审计方归集出的研发数据比财务填报的数据大,这种情况根本原因还是研发费用核算体系不规范、不健全,财务研发费归集混乱,费用结转到其他成本费用下面,不利于汇总核算,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归集到其他成本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事项进行调账处理,建立新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套。
五、企业未来应该如何做到“三表一致”
随着“三表一致”要求的提出及审核形势逐步的趋严,更加凸显前期统筹规划(包括研发辅助账沟通前期“早启动”机制)的重要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熟悉掌握研发费归集事项,分项目进行研发费用财务专项核算(根本)。
2.熟悉“三表一致”表与表之间的关联性:通过高新研发费归集与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归集的区别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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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北京用和为企业筹划建立完善的高新申报体系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也开始实现互联互通,高新发展年度报表填写过程中,也出现了“注意数据的真实性,可能会与高新申报研发费数据产生关联”的提示。据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多部门之间数据关联互通将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在统筹多个项目申报之间数据关联性的同时,还要兼顾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其他模块。
打铁还需自身硬,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最好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帮助企业自身熟悉掌握研发费用归集准则,建立健全研发财务核算体系。同时“三表一致”要求的出现也让从侧面反映出北京用和“高新企业常年顾问服务”业务的前瞻性和重要性,针对重点行业以及有强烈意愿对自身高新体系进行规范建设的企业实现“项目早启动机制”,提前规划、筹划,不仅达到“三表一致”要求,也要从“人力资源体系”、“立项研发体系”、“知识产权体系”、“成果转化体系”、“研发机构管理体系”“科技财务体系”六大体系模块(附图一)全面着力进行统筹规划,将基础服务标准化, 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为不同客户的情况定制不同的方案,为每一家要申报高新的企业保驾护航!
附图一:北京用和高新企业六大体系模块